月度/季度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营改增版)说明
一、发布依据: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205号省府令)、省住建厅《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和《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省造价总站《关于明确我省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信息称谓的通知》(粤建造发[2014]14号)等。
二、适用范围:本刊及“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的《每月/季度湛江市区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格表》的“综合价”,是指工程计价中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至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区部分、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工地的造价信息价格。位于东海岛的工程在其基础上参照《关于调整部分工程材料参考价格的通知》(湛建造函[2009] 024号)调整。《县(市)各月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格表》中发布的“综合价”是指工程计价中材料设备采购并运输到各县(市)中心城区工地的造价信息价格,位于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程项目可参考使用雷州市的“综合价”。
三、编制说明:“综合价”是依据材料设备原价或供应价格(不含材料销售企业的销项税)和税前的其它费用经我站调查、分析、发布,以供各相关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参考使用。其中,税前的其它费用已考虑了材料及设备税前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以及施工企业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含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设备和化学药物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在测算“综合价”时未考虑以下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表中所列规格的单位一般为毫米(mm),有特别标示单位的除外。
四、在工程计价工作中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材料价格可依据下表的综合折税率进行折算。
湛江市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综合折税率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综合折税率 |
1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商品混凝土(不含普通沥青混凝土和改性沥青混凝土)。 | 2.88% |
2 | 自来水。 | 2.99% |
3 | 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乔木、灌木、苗木和花卉、草、竹、藻类植物, 及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麦秸、稻草、天然树脂、天然橡胶等); 煤炭、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 12.55% |
4 | 《每月/季度常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综合价格表》里其余材料、设备。 | 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