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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节选)--造价管理相关的行政检查部分

来源: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2018年08月07日 | 浏览次数:

序号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审核意见

备注

5

00708880X30600005000440800

对建设工程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10]48号)

1、计划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通知责任: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工作安排。
 
3、示证责任: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实施调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认真实施监督检查。
 
5、听取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
 
6、结果反馈和运用责任:检查结束应以通报或其他方式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被检查人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后续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6

00708880X30600006000440800

对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10]48号)

1、计划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通知责任: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工作安排。
 
3、示证责任: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实施调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认真实施监督检查。
 
5、听取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
 
6、结果反馈和运用责任:检查结束应以通报或其他方式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被检查人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后续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

7

00708880X30600007000440800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单位资质标准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以及企业资质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公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出现股东变更、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禁止其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记录纳入资质升级和续期审查的范围。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计划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通知责任: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及检查工作安排。
 
3、示证责任:检查人员至少有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实施调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认真实施监督检查。
 
5、听取意见:在检查过程中,听取被检查人的意见。
 
6、结果反馈和运用责任:检查结束应以通报或其他方式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结果,被检查人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7、后续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②《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4年粤府令第205号)第四十条。2、监督方式①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事科:3588063
 
②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