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部规2022-8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
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建管〔2022〕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湛江市工程造价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湛部规2022-8)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市〔2021〕61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记录、公开、信用考核等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包括:收集、核实、录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评定本地区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造价咨询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主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单位及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反映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其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机构登记注册基本状况,经营主项及增项,经营状况等;注册造价工程师登记身份证、学历(学位)、注册证书、职称、工作履历等信息。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同标的额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相关专业部门及工程造价协会等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分标准》。
(四)不良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以及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中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拒不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具体见附件1《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和附件2《湛江市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记分标准》。
第七条 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提供、变更本企业及个人的相关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造价咨询机构的由其根据本单位完成的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本人根据个人完成咨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由机构负责上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由个人负责上报。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采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表示信用优秀,B表示信用良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不定信用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减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即得基本分,不满足评价基本要求按标准扣减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最高加分不限限额。
第十条 原则上150分(含150分)以上的为A级;120~149分的为B级;90~119分的为C级;不满90分和未在我市造价诚信系统登记或登记后撤销的为D级。诚信分数为适时动态分数随时公布。
第十一条 “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www.zjcost.net/)是全市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湛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在将行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前,应将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行为通知书送达单位及个人。单位(个人)认为本单位(个人)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在收到诚信行为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湛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行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湛江市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行为通知书或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对要求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咨询机构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以实名制向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业失信行为,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造价咨询机构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造价咨询机构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机构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评价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优秀(A级)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1.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2.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3.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4.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
5.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6.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对信用良好(B级)的采取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
(三)对信用一般(C级)和不定信用级(D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利用诚信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非公开招标,应优先从参加诚信排名的造价咨询企业中择优选用服务单位。
(二)国有资金投资(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可参照上述办法,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对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有相应诚信等级要求。
(三)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可作为企业评优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